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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2012-03-27 22:58:34 来源: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 刘超


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接受唐某之兄唐某二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根据案卷材料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不同意公诉人给予被告人    的量刑建议。辩护人认为,且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在缓刑范围内内进行量刑,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部分犯罪事实有误。

 起诉书指控,在案发当日下午,是由唐某首先酒后对李某进行辱骂引起厮打,继而引起晚上双方多人厮打。辩护人认为,仅凭证据卷显示的几名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证言就自相矛盾,对事情起因不能自圆其说,明显属于推卸责任、恶意加大被告人唐某的责任。

根据证据卷所显示的被害人李某某、证人李某及李某的妻子胡某的证言显示:

李某某(李某之父):那天下午我在王坡顾海棠家,回来后孙金凤及小珍说是唐某跑到地里给李某打了一顿,春对我说:我又木吭气,老军跑到那儿拉住我都打。

李某:下午我在给张喜桂家犁地,唐某在地里辱骂纠缠我之后,我俩厮打,当晚天苍黑时,我到唐某家他没在家,后来知道他兄弟四人在老大周胜力家里。

胡某(李某之妻):那天下午,唐某等兄弟四个和四个媳妇到我家砸开院门乱打一气,当时我兄弟媳妇张啥珍等三人在家,李某和李某某父子俩去南阳了,等他俩回来我把下午事说了,李某走到周胜亮家旁边时碰到周胜亮,周胜亮开口就骂,后来就打起来了,打架现场我不在···

1,李某下午到底在何处?与唐某是否发生厮打?如何厮打?

李某某说自己下午在顾海棠家,李某说自己下午在帮人犁地,胡某称下午父子俩都去了南阳。那么,李某下午到底在哪儿?

李某某声称听李某说当天下午在地里木吭气就被唐某拉着就打,李某本人说被唐某辱骂纠缠后发生厮打。胡某声称是唐某兄弟四人和各人的媳妇都上门打砸。那么当天下午究竟是否发生了厮打,如何进行厮打?

父亲、儿子、儿媳就同一案件同一时间内发生的事实证言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只能证明几人为推卸责任,故意夸大事实捏造事实,妄图加重唐某刑事责任。

 2,胡某称李某走到周胜亮家旁边时碰到周胜亮,周胜亮开口就骂,说:李某给他家棉花打死了,后来就打起来了,打架现场我不在···我到现场时李某某、周胜亮等三人在地上躺住···

既然胡某打架时在家,在打架后才赶到现场,为何对案发前清楚知道李某先走到周胜亮家,然后周胜亮首先开口就骂?除非胡某具有分身术。从而也说明胡某证言完全不可信。

二,对方有明显过错,主动带凶器铁棍、尖刀上门挑起斗殴,

19981110,宛城刑警大队对李某某所作笔录中,李某某自己承认:回家后,我也想再去看看,然后拿了一尺多长的铁棍就去了唐某家找他(李某)。随后李某某自行书写的控告材料中对自己是否拿铁棍只字不提,李某更是声称是本案被告人首先动手,其父亲只是骂了被告人。

李某拿着尖刀去挑起斗殴,事实已查清,不做赘述。

由此可以证明1,李某某、李某父子两人均有主观上挑起事端,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并且做了充分准备,而唐某看到对方手拿尖刀和铁棍时,临时被动手持铁锹进行反击,主观恶性较小。

2,李某某、李某父子相互袒护,推卸自己主观故意。

三,案发时,究竟是哪方首先动手?

四,民事部分已经和解

由于李某(另案处理)造成了被告人一方周胜亮的死亡,而唐某乙方造成了李某某轻伤,经双方互相谅解,双方家属已经互相赔偿,具有

五,家族亲戚纠纷,社会危害性较小。

六,认罪态度,触犯偶犯。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告人到案后,第一时间便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坦白交待自己所犯罪行。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

再次,被告人是初次犯罪,属于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易于教育改造。

综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因被告人积极赔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再加之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重大的过错,故恳请法院应对这些量刑情节进行量化考量,以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要求,符合法律实施科学化的发展,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新规范。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采纳。

                      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刘超律师

                                    201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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